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及比例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为本校学籍满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其中优秀学生干部须在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任职满一年。
(二)“三好”学生按班级(专业)学生数的5%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班级(专业)学生干部数的10%评选。
第三条 评选基本条件
1.爱国爱校,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积极实践,勇于创新;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素质良好,须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5.遵纪守法,文明诚信。当学年无违纪受处分现象,无学术不端行为,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现象。
第四条 评选具体条件
(一)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践创新能力强,积极参加校级以上各类活动和竞赛,当学年获得二等及以上综合奖学金,可评为“三好”学生。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热心服务同学,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师生的广泛好评,积极参加校级以上各类活动和竞赛,当学年获得三等及以上综合奖学金,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条 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原则上不得兼得上述两种荣誉。
第六条 评选要求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各学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四周向学生处上报评选结果。
(二)评选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选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定程序:
1.班级初评;2.学院评定;3.学生处审核;4.学校审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原《宁夏大学本专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2009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