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程序,保证研究培养质量,促进我院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根据《宁夏大学硕士生导师选聘及招生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认定遵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有进有退、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凡拟在下一学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均需进行招生资格认定,通过认定者方可安排招生。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五条本人目前实际可支配的科研经费能满足和保证研究生的培养需求。
第六条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应原则上至少讲授过1门本专业的硕士生课程,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至少讲授过1门本专业学位硕士生课程,或能够完成学院分配的研究生指导任务。
第七条近三年在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内取得的科研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省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含2篇)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或EI收录1篇(含1篇)以上(国内举办的国际会议论文集被EI收录的论文除外);
(三)主编、副主编或参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1部公开出版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
(四)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含1项)以上(省部级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国家级奖排名次序不限);
(五)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含1项)以上,或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含2项)以上,或获软件著作权2项(含2项)以上。
(六)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含1项)以上;
(七)主持横向课题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八)获校级以上研究生优秀指导教师奖励1次以上。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一年招生资格,不予认定。
一、无法实际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二、未按规定缴纳研究生培养经费。
三、上一年度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自治区或学校组织的质量抽检中结果不合格。
四、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
第四章招生申请及审核办法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工作每年5月份启动,6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审核。学院以本实施细则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者为通过,并确定拟招生导师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对各学院拟招生导师名单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为:
一、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并经机械工业学会或其它相关单位推荐的人员。
二、近三年来科研成果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的等同条件。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机械工程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机械工程学院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