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2-01-31 15:12:43 | 点击数:


2019年4月12日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增强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完善研究生考核和激励机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考核范围

凡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均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

 考核时间

(一)博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第四学期进行并完成。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三学期进行并完成。

(三)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应于中期考核前向所属培养单位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导师和所属培养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延期一次,原则上要求在延期申请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考核。

(四)未办理延期手续或申请未准而不按期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当次中期考核的评定等级记为“不合格”。

 考核内容

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对照检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全面考核研究生入学以来思想品德、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身心健康等方面情况,考核基本内容包括:

(一)思想品德和学术品行;

(二)所有阶段性课程学习应修课程及学分、其他必修环节及学分完成情况;

(三)前沿文献阅读汇报、学术规范考查等;

(四)开题报告后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五)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继续学习情况。

 考核小组

(一)各培养单位应成立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修(制)订本单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2.确定研究生中期考核专家小组的基本构成和主要职责;

3.审定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结果;

4.负责对本单位研究生中期考核中出现的疑义作出解释说明,对出现的争议提出处理建议。

(二)各培养单位应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专业学位点成立中期考核专家小组,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专家小组一般由3-5名研究生导师组成;设组长1名,组员由组长提名;设秘书1名,负责记录和整理中期考核材料。跨学科的论文选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鼓励聘请校外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专家参加考核专家小组。

条  考核程序

研究生中期考核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审核、培养单位组织考核,按规定时间在宁夏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审核。

(一)研究生对本人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二)导师就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术品行、课程学习、论文进展及科研和实践创新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并进行综合评价,就其是否具有继续培养潜力提出明确意见。

(三)培养单位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开题报告情况,并对学术规范遵守情况进行考评。组织汇报答辩,考核专家小组听取研究生个人汇报,重点考察其自学位论文开题以来在学术研究、论文撰写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就其学位论文的后续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考核专家小组根据研究生的汇报及所提交的材料,结合导师评语,经过充分讨论,按照考核标准对每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结果做出结论性评定意见,给出考核评定结果。考核过程应由考核专家小组秘书进行详细如实记录,记录表应由考核专家小组组长、成员、秘书签字,作为中期考核材料的一部分存档备查。

(五)研究生中期考核材料由培养单位统一保存归档。

 考核结果

(一)中期考核结果根据考核情况按“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评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思想品德、学术品行不符合培养要求;

2.课程成绩和应修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或一门学位课考试不合格且重修一次后仍不合格者;

3.课程考试虽均合格,科研能力较差,无法完成学位论文者;

4.开题后学位论文工作无明显进展。

(三)中期考核成绩为“不合格”者,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一次,仍“不合格”者,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或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学位的,应终止培养,进行分流。

(四)研究生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若其完成了全部课程,并修够学分者,按《宁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宁大校发2018254号)有关规定,发肄业证书。

(五)中期考核不合格予以分流的研究生名单由考核专家小组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培养单位审核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其它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研究生院对本办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