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2-01-31 15:15:55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宁夏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研究生新生,应当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或中心等(以下统称培养单位)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培养单位在新生报到时对其个人信息、录取通知书、前置学历学位等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培养单位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部门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以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参加支教、援外、援助西部计划等国家任务的;

(三)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应予保留入学资格情形的。

因第(一)项情况提出申请的,入学资格至多可以保留至退役后2年;因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请的,入学资格可根据任务期保留;因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请的,入学资格保留1学年;因第(四)项情况提出申请的由学生报所在培养单位,由学校进行认定。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当在新生报到前2持《宁夏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校不予注册,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其学习年限从其正式入学注册学籍的时间算起并编入相应年级。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周,应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的除外。

因身心健康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申请入学时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专科诊断其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的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应转移到学校的学生本人档案是否齐全;

(七)报到手续是否完备。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培养单位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部门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申请休学。

复查时发现未满足第(六)项、第(七)项的,新生应当在所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所需材料,各培养单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每学期应当按照学校校历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研究生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不得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一条 已完成课程学习的延期研究生或非全日制研究生也须到校注册并与导师交流研究进展。

研究生注册前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未准假缺席者,培养单位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应填写《宁夏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单次请假2周以内,由导师批准,培养单位备案;单次请假2周以上,6周以内者,由导师、辅导员、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在培养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6周者,应办理休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课题研究或培养需要外出进行科研活动或课程学习者,应填写《宁夏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申请表》,签订《宁夏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协议》,由导师、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材料交培养单位留存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出国(境)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国(境)联合培养或学习交流3个月以上的,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请假、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限届满,研究生应按时返校,并在返校之日起2周内办妥销假或复学手续,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逾期未销假、未复学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履行销假或复学手续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研究生应到校补妥销假或复学手续。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寒暑假除外)请假出国(境)探亲、旅游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规定按《宁夏大学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的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总学分包括学位课学分、非学位课学分和必修环节学分。新生入学后,须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及学分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培养单位按照规定跟踪研究生的学业状态,对可能不能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应予必要的预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业失信和违纪行为须记录在学籍档案中。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跨校修读课程,应征得导师和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跨校选修课程成绩由开课院校出具,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凡与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可计入成绩册,计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纳入培养方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获得的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个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认定,报研究生院审核,符合培养要求的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宁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因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变动等情形,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应当优先考虑。

研究生转专业具体办法按《宁夏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入学确定导师后,原则上不得转导师。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导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因特殊原因原导师不同意的,应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交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转学申请一经批准,准予转学的研究生须在学校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修满硕博连读学制所要求的硕士阶段学习年限后,不继续博士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批,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培养类别,以招生录取信息为准,入学后不得更改。

第六章  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的学制:学术型硕士3年、专业学位硕士23年;博士生3年;硕博连读生56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和延期):硕士生5年;博士生7年;硕博连读生7年;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2年。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因客观原因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在每年六月前,由研究生本人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经导师、学院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每次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前应缴清在学期间的各项费用。研究生超过学制年限3个月未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和延期)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6周以上的;

(二)因创业或参加全职工作需要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由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十条 研究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时间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后复学的研究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视为连续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于学校批准休学之日起1周内,办妥休学手续并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不予注册,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研究生申请休学获准前应缴清在学期间学费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2周内,提出复学或延长休学、保留学籍时间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累计休学时间已满2年的,延长休学时间的申请不予批准;因联合培养累计保留学籍时间已达到其基本学习年限的二分之一的,延长保留学籍时间的申请不予批准。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应持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的身体康复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因创业休学期满,应持能证明其创业的相关材料,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因服兵役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研究生参加国家或学校组织的国(境)内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或3个月以上的学习交流项目,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与研究生获准在外学习时间一致。

经有关部门批准到国(境)外定居或自费学习的研究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1年。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组织管理。奖助学金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公共课或学位必修课有1门及以上课程重修2次后仍不合格的;

(二)经中期考核,明显缺乏科研能力,不宜继续学习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或累计3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请假期满2周后仍未销假的;休学、保留学籍期限届满2周后仍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因病休学累计已满2年,经体检复查仍不合格的;

(八)在学期间报考其他高校研究生的;

(九)出国(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境)返校时限或申请延期返校未获准未返校的;

(十)超过规定学制年限3个月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或批准的延长期限已满仍不能完成学业而又未办理续延手续的;

(十一)学习年限届满仍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的;

(十二)学校规定的其他应予退学情形的。

因上述原因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研究生本人提交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培养单位提请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前,应告知研究生本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该生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退学报告中。确实无法联系的,要注明无法联系的相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同意退学或予以退学处理的,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培养单位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与2名以上教职工或学生在场作为见证人,并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将退学决定书留置研究生本人住地,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发公告之日起15日后,视为送达。

退学处理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按规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研究生退学前应缴清已修读期间的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起2周内办结退学手续离校。学校自批准研究生退学之日起,停止其在校研究生待遇;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注销其研究生学籍。

第五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和必修环节,可根据《宁夏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申请提前毕业。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提前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已达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但仍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但未完成学位论文或答辩未通过等而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1年内,可以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或原论文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如答辩不通过,可以再申请答辩一次,申请再次答辩时间应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第二次答辩仍不通过者,终止其答辩资格。

答辩申请获准的研究生,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方能参加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和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对于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终止其学习资格,发给结业证书,不得再申请学位。

研究生应当于毕业、结业之日起 1 周内办结离校手续。

第五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完成在学期间个人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学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研究生学籍信息修改申请最迟应于拟毕业学期的第4周前提交。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研究生应积极配合做好学籍、学历信息的填报、变更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予以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明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请假、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年限、复学及退学等时,应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分情况不同如下:因健康原因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书;执行国家任务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国家任务组织单位的书面证明;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工作单位书面证明函;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员或退伍证件;联合培养提出申请的,需提供联合培养单位的邀请函或书面证明;创业实践提出申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宁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7月修订)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等,具体实施以国家、自治区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