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智能装备CAE重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1-01 14:33:54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智能装备CAE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避免发生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创造良好的实验及科学研究工作环境,保护师生人身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宁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贯彻落实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完善管理措施,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实验环境。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仪器设备使用、用水用电消防、科研项目信息等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包括:实验室环境卫生、文化建设、人员劳动保护等管理。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各个实验室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事故处置预案,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的教育。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实验室各个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实行学校、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每一级均有明确的任务和责任。各级之间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条 宁夏智能装备CAE重点实验室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由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及科研实验室负责人代表组成。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规章制度,研究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工作,协调处理相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及检查重点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实验室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重点实验室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个实验室负责人代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重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及检查各个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各科研实验室是重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完成学校和重点实验室布置的各项相关工作。各个科研实验室安全员是本重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制定实验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的教育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教育思想,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安全与环境管理教育和宣传。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及各个科研实验室,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及培训工作。凡是新进入重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重点实验室应对其进行系统全面的教育与培训,在获得重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负责人的认可后,方可进入科研实验室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常规安全管理

(一)努力加强实验室环境文化建设,营造和谐、积极向上的实验室氛围。实验室内应保持整洁,禁止堆砌杂物,仪器设备及物品应摆放整齐。

(二)重点实验室结合各个科研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各类实验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紧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书等,并做好各类记录。对于初次入驻本重点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必须承诺遵守本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签署《安全责任书》。

(三)各个实验室必须落实负责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安全员,并将实验室名称、安全员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置于实验室明显位置。

(四)根据实验特点,应设置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急救箱等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和保养工作。

(五)本重点实验室对实验项目实行安全审核制度。重点实验室会同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对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对存在危险隐患的实验项目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报重点实验室备案。

(六)到重点实验室参观、学习的外来人员,必须经重点实验室主要领导批准;进行危险实验时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临时工作人员在实验室工作,必须有本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现场指导。

(七)实验室钥匙、门禁卡的配发和管理由重点实验室主要领导负责,任何人不得私自配置或给他人使用,对于钥匙及门禁卡丢失、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办理相关手续。

(八)对于特殊岗位和特种设备,需经过相应的培训,持证上岗。

(九)重点实验室配合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加强防盗措施,禁止陌生人及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一般化学品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宁夏大学实验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二)对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与化学品,均应按照具备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其中,危险化学品的购置须通过教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方可购置。且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应从具有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公司购买。

(三)除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存放外,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等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也要做好全过程记录,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另外,对于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操作使用规程和保管规定执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详细记录,积极主动接受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四)各科研实验室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建立专门的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存储仓库,集中、分类存放,由重点实验室指定工作人员双人双锁专人统一规范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等事故。

(五)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须安装废气处理装置。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分类收集存放,由重点实验室委托具有相应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处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严禁直接排放或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生物类样品安全管理

(一)生物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购置、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二)对于涉及高致病性微生物研究工作须报本重点实验室审核批准。

(三)从事生物类相关实验人员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生物安全培训,取得《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使用动物需向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索要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并遵循“3R”(即减少、代替和优化)原则,尽可能用别的方法或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

(五)生物类样品相关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用黄色专用塑料袋包装分类收集,做好标识,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对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过的废弃物,须先在实验室进行有效灭菌(灭活)后方可送储。

第十六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具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仪器设备须通过重点实验室经学校报政府环保部门备案和审批,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涉辐实验室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并对放射源实行专人管理和记录,时常检查。

(二)涉辐人员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的需接受复训。

(三)涉辐人员在从事涉辐实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规范操作,避免空气污染、表面污染及外照射事故的发生;并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四)涉辐人员必须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五)放射性物品的购买须报教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初审,再经所在地的区、市、省三级环保部门批准,方可购买。对于进口的放射性物品,还须报国家环保部门审批和备案。

(六)如遇到放射源跌落、封装破裂等意外事故,应立即向重点实验室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邻近工作人员迅速离开,严密管制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控制事故影响的区域,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七)放射性废弃物需分类收集,并委托具有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或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

(一)严格按照重点实验室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对每台仪器的管理要落实到人,同时配备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使用记录、事故应急预案等。

(二)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必须经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能操作仪器,其他人员不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许可不得使用设备。

(三)仪器设备的丢失、被盗或损坏等事故处理按《宁夏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宁夏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并向学校保卫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告,分清责任,做出结论,填写《宁夏大学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处理单》,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仪器设备不得自行拆改和解体。确需要拆解维修时,由重点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

(五)仪器设备的维修要找有资质的专业维修人员或单位进行。

(六)仪器设备应定期检修、维护,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实验室用水、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电器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不许乱接、乱拉电线,墙上电源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

 (二)一般仪器设备不得开机过夜,除非确有需要,必须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无特殊原因,应切断总电源。

 (三)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用电管理应严格按照厂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执行,配备稳压电源、UPS不间断电源,必要时可采用双路供电。

 (四)在无人状态下用水时,一定要做好停水、漏水、水压变化等应急准备,同时应防止对周围设备、设施造成损坏。

(五)重点实验室必须按照自治区消防部门的要求合理配备消防器材、设施,并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重点实验室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六)保持重点实验室通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九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承担的任何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不论涉密与非涉密,均要按学校保密工作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

 (二)重点实验室加强实验室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凡属于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其计算机均不得联入互联网,测试数据的输出与拷贝使用加密的方式。

(三)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二十条 实验室人员劳动保护管理

各个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辐射、病菌、毒性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给工作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章 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组织学校相关部门每学期结合实际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一至两次全面检查和测评,依据测评结果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各个科研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及时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布置、卫生维持、水电安全、危险品使用与保管、化学与生物废弃物(气、液、固态物)的处置管理、放射性安全等。

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宁夏智能装备CAE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