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1-17 17:25:56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在分配名额时,学校将对师范、农林、水利、地理等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按秋季和春季两次进行发放。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8.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1.学院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要求,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并将初评名单在本学院公示一周后,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在全校(含各校区)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的日期,将确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资助学生名单,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进行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计处、学生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宁大校发〔2014〕1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