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2020年8月修订)

发布日期:2023-01-17 17:24:37 |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表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本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的本科生。

第三条  评选比例为学院毕业生总数的3%。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学术道德,遵纪守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平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前15%,在校期间连续三学年获得二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三)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持身心健康;

(四)在校期间曾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等校级、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五条  评选优先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考虑

(一)在省(区)级学科类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中获得三等奖(或铜奖)以上者;

(二)任职校、院主要学生干部两年以上,并为学校、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校期间有过参军入伍经历,或扎根西部、志愿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落后地区工作者;

(四)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取得一定研究成果者 。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 2.学院评定; 3.学生处审核; 4.学校审定。

第七条  获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毕业时颁发《宁夏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奖品。

第八条  已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称号:

1.毕业离校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者;

2.受到校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纪律处分者;

3.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是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举措,各学院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择优原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某级别“以上”或“以下”均包含该级别。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原《宁夏大学本专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