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风、班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本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班级(毕业班除外)。
第三条 评选比例:先进班集体以学院为单位,按可参评班级数的20%评选。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班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具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健康向上的良好班风。全班学生热爱集体,崇尚科学,诚实守信,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班级制度健全,班级凝聚力强;班干部以身作则、敢于管理、勤于服务;注重宿舍卫生、校园环境和班风建设,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
(三)勤奋严谨的优良学风。全班学生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各班中名列前茅;积极组织参加科研创新活动,积极参加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有一定研究成果或在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学习氛围浓厚;当学年无考试违纪行为;
(四)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全班学生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全班90%以上同学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在文体、科技、社会活动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的各类学科竞赛和校级以上(含校级)的文化艺术竞赛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第五条 当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班级,不能参评先进班集体:
(一)班内有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学生的;
(二)班内受处分学生达5%以上(含5%)的;
(三)班内有脏、乱、差宿舍的;
(四)受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力,不能积极配合学院完成工作的。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各学院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择优原则。
第七条 评定程序:
1.班级申报;2.学院评定;3.学生处审核;4.学校审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原《宁夏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2009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