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科〔2019〕3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统一管理。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0元;
(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发放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每年发放10个月。
(二)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研究生院造册后每月统一报送计划财务处。
(三)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访学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的,从学籍开始异动的当月起,停发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对保留学籍期间的助学金,学校不予补发;由于支教、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的,从学籍开始异动的当月起,停发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按正常学制发放助学金。
(四)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基本学习期限已满、未能如期毕业的延期毕业研究生,将不再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研究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六)因个人原因需调出人事档案的研究生,从调出的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七)因个人原因人事档案未在规定时间转入我校者,按其转入档案的下月起开始发放助学金,对档案转入前的助学金学校不予补发。
第五条 其他:
(一)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
研究生院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