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23 15:38:22 | 点击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优秀在校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分配研究生奖学金名额。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对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大学。

第九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申请: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以上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可制定具体评审实施细则。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获奖学生名单等。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纪检委、研究生院、计财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及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推荐。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实施。研究生院组织专家成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培养单位推荐的博士研究生申请人进行初步评审,公示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须从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际出发,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和评分权重。评审细则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学术型、专业型和新入校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分别进行资格评定。在评审前,各培养单位须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评审细则备案。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副院长(副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者),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导师代表不少于3人,研究生代表1人。评审委员会名单需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委员与申请者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An>

第二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按照自治区当年下达名额确定最终人选,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